秘書服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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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書

《香港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第474條文規定,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有公司秘書。


公司秘書如以個人出任,須通常居於香港 ; 如屬法人團體,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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須遞交文件的服務:

– 準備及按時提交周年申報表(Annual Return)

– 股權轉讓

– 增發新股/配股

– 業務名稱變更

– 業務性質變更

– 委任/停任董事

– 董事資料變更

– 公司名稱變更

– 公司地址更改

– 申請分行商業登記

– 公司註銷及暫停活動申請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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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服務:

– 編寫及保存法定記錄,例如:股東名冊、董事名冊等

– 安排及出席董事和股東會議,並負責編寫會議記錄

– 協助開設銀行賬戶

– 協助申請香港工作簽證

– 提供有關公司清盤及破產建議