
公司秘書
《香港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第474條文規定,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有公司秘書。
公司秘書如以個人出任,須通常居於香港 ; 如屬法人團體,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。

須遞交文件的服務:
– 準備及按時提交周年申報表(Annual Return)
– 股權轉讓
– 增發新股/配股
– 業務名稱變更
– 業務性質變更
– 委任/停任董事
– 董事資料變更
– 公司名稱變更
– 公司地址更改
– 申請分行商業登記
– 公司註銷及暫停活動申請

其他服務:
– 編寫及保存法定記錄,例如:股東名冊、董事名冊等
– 安排及出席董事和股東會議,並負責編寫會議記錄
– 協助開設銀行賬戶
– 協助申請香港工作簽證
– 提供有關公司清盤及破產建議
