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公司秘书

《香港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474条文规定,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秘书。

公司秘书如以个人出任,须通常居于香港 ; 如属法人团体,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。

须递交文件的服务:

– 准备及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(Annual Return)
– 股权转让
– 增发新股/配股
– 业务名称变更
– 业务性质变更
– 委任/停任董事
– 董事资料变更
– 公司名称变更
– 公司地址更改
– 申请分行商业登记
– 公司注销及暂停活动申请

其他服务:

– 编写及保存法定记录,例如:股东名册、董事名册等
– 安排及出席董事和股东会议,并负责编写会议记录
– 协助开设银行账户
– 协助申请香港工作签证
– 提供有关公司清盘及破产建议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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