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秘书 《香港公司条例》(第622章)第474条文规定,在香港注册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须有公司秘书。 公司秘书如以个人出任,须通常居于香港 ; 如属法人团体,则须在香港设有注册办事处或营业地点。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该名董事不得兼任该公司的公司秘书。 须递交文件的服务: – 准备及按时提交周年申报表(Annual Return) – 股权转让 – 增发新股/配股 – 业务名称变更 – 业务性质变更 – 委任/停任董事 – 董事资料变更 – 公司名称变更 – 公司地址更改 – 申请分行商业登记 – 公司注销及暂停活动申请 其他服务: – 编写及保存法定记录,例如:股东名册、董事名册等 – 安排及出席董事和股东会议,并负责编写会议记录 – 协助开设银行账户 – 协助申请香港工作签证 – 提供有关公司清盘及破产建议