公司秘書 《香港公司條例》(第622章)第474條文規定,在香港註冊成立的有限公司必須有公司秘書。 公司秘書如以個人出任,須通常居於香港 ; 如屬法人團體,則須在香港設有註冊辦事處或營業地點。如公司只有一名董事,該名董事不得兼任該公司的公司秘書。 須遞交文件的服務: – 準備及按時提交周年申報表(Annual Return) – 股權轉讓 – 增發新股/配股 – 業務名稱變更 – 業務性質變更 – 委任/停任董事 – 董事資料變更 – 公司名稱變更 – 公司地址更改 – 申請分行商業登記 – 公司註銷及暫停活動申請 其他服務: – 編寫及保存法定記錄,例如:股東名冊、董事名冊等 – 安排及出席董事和股東會議,並負責編寫會議記錄 – 協助開設銀行賬戶 – 協助申請香港工作簽證 – 提供有關公司清盤及破產建議